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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及运行管理

来源: 时间:2020-04-24 15:45:49 浏览次数:

医院废水排放有必要消毒处理后再归入市政管网排放及排河。关于传染病医院建议选用二级处理+深度处理+消毒处理。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及运行管理 

医疗污水处理技术及运行管理是近几年各级领导最关心的问题,都觉得医疗污水处理技术难度大、管理复杂。医院污水处理一般都归属医院的后勤部门管理,由于场地狭小、资金短缺、环保意识相对薄弱、环保技术落后、专业人才缺乏、管理制度不完善和监督力度不够,所以存在以下一些主要问题:

(1)有相当数量的医院没有污水处理设备,大量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或市政下水道,对环境水体带来潜在的影响

(2)在已建造污水处理设备的医院中,有的设备经常停停转转,有的设备则无法运转,也有一些设备所具有的能力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3) 医院在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监督制度不完善,大部分具体管理排污设备的人员只是在经过简单的培训后就上岗了,有的则是由兼职人员担任,由此产生了“前门”造福,“ 后门”排污的矛盾。 医院污水处理和其他废水废弃物有本质的不同,它既污染环境又是产生疾病的感染源。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是担负着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四大任务的单位,是病人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

“治病救人”、“救死扶伤”是医院的宗旨。而防止环境污染、杜绝交叉感染、加强医院污水治理也是医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否则就与医院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与21 世纪医学发展方向不相适应,与建立长沙两型城市不相适应。 本文针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从专业角度浅谈个人看法,供各级领导和同志们参考。不妥之处请谅解。 第一部分 医疗废水处理运行规程及要求 


一、如何正确理解执行《医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名词解释 医疗机构污水: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污泥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废气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2、排放标准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在此法规中有两个执行标准,即《排放标准》和《预处理标准》。 法规中规定:县级以上、2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其外排污水如直接或间接排入天然水体则必须执行《排放标准》。在《排放标准》中规定常规监测指标一般有八项,COD、BOD、氨氮、悬浮物,PH、肠道致病菌、粪大肠菌群、肠道病毒。余氯在接触消毒池出口为2-8mg/L,对传染病医院而言。余氯则应达到 3-10mmg/L范围内。 外排出口总余氯小于0.5mg/L。这八项指标是常见的,如果为传染病医院,特殊治疗医疗行业,必经特殊性的单项处理后再汇集入总污水处理设施。为确保污水处理方案的可行性,必须遵照《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中规定的工艺要求,请有水污染治理设计专项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并经各级环境检测中心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由环保局污染管理部门进行相关验收。

 3、预处理标准 法规中规定:县级以下、20个床位以下的医院外排污水必须经消毒后才能排放(符合预处理排放标准要求),对所有综合性医院而言:排入终端已建有并正常运行的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可执行预处理标准。在此标准中规定了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数可为5000MPN/L,高于排放标准10倍。PH值与排放标准相同,COD、BOD,高于排放标准4倍。悬浮物高于3倍,氨氮没有要求。接触消毒时间大于1小时,余氯必须在2-8mmg/L范围内。对传染病医院而言。余氯则应达到 3-10mmg/L范围内。尽管是执行《预处理排放标准》,还必需实行三同时要求。即:新建或改建医院(医疗机构 )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必需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目前在长沙市城区,由于医院的污水经处理后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然后送到各城市污水处理厂作进一步的深度处理,因此在城区的医院污水可根据排水流向,按预处理标准执行。 最重要的是要严格按医院的环境影响评价书的要求标准,因为只有这个才是环保执法的标准,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能擅自更改。

 二、医疗污水处理工艺 

 1、原 则 

 2、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 

 3、医院污水处理常用设备 

原 则 环保“三同时”立项:获取《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环保实施方案审批,制定环保工程施工详图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设施调试,调试合格,环保监测现场采样,现场评审,达标验收。 清污分流: 在规划污水处理时,应将天然水、非医疗用水、和医疗用水分流排放、特殊性质的医疗用水应特殊处理,再汇集到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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