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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环保责任法律风险与预防措施

来源: 时间:2020-06-30 10:40:56 浏览次数: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果拒不执行,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到十五日拘留。因此,化妆品公司在建设新的生产项目,若不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不但原有的建设进度要推倒重来,还要遭到罚款,甚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被拘留。
随着我国环保执法日趋严格,政府机关加大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化妆品生产企业也面临越来越多的环保检查,如企业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情形,将被处以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被以污染环境罪处以刑事处罚。本文从化妆品企业设立时贯彻落实环保法规,日常经营过程中常见的环保违法行为等方面,梳理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法律风险,供企业参考,以保证合法经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设立运营时,执行“三同时”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

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三同时”制度,清洁生产,防止污染和危害,接受现场检查,建立环保责任制度,安装使用环境监测设备,缴纳污染费或环保税,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公开排污信息等。为此,金版环保推出一款化妆品污水处理设备,专门针对化妆品行业的污水处理排放

(一)执行“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其在实践中是很多公司企业所忽略,因此出现不少案例。

宁海建新密封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已建成密封条生产项目,但项目一期已建成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二期未建成需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至外环境。最后,建新公司被宁海环境保护局责令立即停止轿车密封条项目生产,并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果拒不执行,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到十五日拘留。因此,化妆品公司在建设新的生产项目,若不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不但原有的建设进度要推倒重来,还要遭到罚款,甚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被拘留。

(二)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的义务见诸于《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该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文科以企业清洁生产的义务,实际上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三)建立环保责任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这项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运营体系中,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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